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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平權摺頁宣導

職場平權-1
職場平權-1

依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第11條規定,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,在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上有差別待遇;受僱者如受到性別(懷孕)歧視,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勞工事務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6-01-05
  • 發布日期: 2026-01-05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和平區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7